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首页 | 本院简介 | 机构职能 | 上检动态 | 新闻频道 | 检察文苑 | 干警风采 | 留言板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首页    欢迎光临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互联网发布系统

 

 

 

 

 

 

 

 

举报常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2000]高检办发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对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打击报务举报人的案件增多,有的甚至雇佣他人残害举报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而且挫伤了群众举报积极性,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要充分认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群众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形式。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量源泉。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要求。各地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务必抓紧抓好。
   二、要严格保密规定,堵塞泄密漏洞。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高检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在受理、管理、移送、查办、奖励、宣传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特别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各地要对保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密教育,健全保密制度,消除泄密隐患。对因泄密而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对打击报务举报人的案件,要切实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首先,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不得推诿不理。其次,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或者因向检察机关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控告,都要进行初查,查明事实。第三,要根据事实,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妥善地处理;构成犯罪的,特别是对那些残害举报人的犯罪分子,要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不构成犯罪的,但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建议给以党政纪处分。
   四、要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做好保护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经查举报失实,造成一定影响的,要适时澄清事实,做好为被举报人"正名"的工作。
   五、要加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宣传已查处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典型案例和检察机关保密、保护的具体规定,弘扬正气,震慑犯罪,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发生,鼓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1页 上页 下页 本栏共10页 
 
Copyright © 2005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赣ICP备07005574号
http://www.sgjcy.net 维护: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任何的建议和意见请Email:sgjcylbd@sgjcy.net
联系地点:江西省上高县城镜山大道7号 电话:0795-2509277 0795-2509686 传真:250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