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首页 | 本院简介 | 机构职能 | 上检动态 | 新闻频道 | 检察文苑 | 干警风采 | 留言板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首页    欢迎光临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互联网发布系统

 

 

 

 

 

 

 

 

检务公开>>>
          
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上页 下页   
 
Copyright © 2005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赣ICP备07005574号
http://www.sgjcy.net 维护: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任何的建议和意见请Email:sgjcylbd@sgjcy.net
联系地点:江西省上高县城镜山大道7号 电话:0795-2509277 0795-2509686 传真:250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