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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错案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可宽,区别对待,罚当其过,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及案件主办人员因工作马虎没有全面查清事实,汇报案情和证据失实造成错案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科室局长负次要责任。
三、在办案中,因违反程序,滥用强制措施,造成严惩后果的,由所在科室局长和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主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四、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如出现错立、错捕、错诉的案件,由检察长和检委会集体承担责任。
五、因疏忽大意,主观臆断,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对主要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
六、因办案人员或主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恶意歪曲案件事实,造成错案的,对主要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七、因办案人员业务不熟,对法律、政策理解有偏差造成错案的,由主要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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