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 服务大局 规范执法
上高县检察院树立四种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上高县检察院连续两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今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市、县开展的“解放思想求突破,科学发展促赶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和“工作落实年”活动,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意识和自律意识,结合本院实际,推出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硬举措,为创建和谐平安文明富裕上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优质法律环境。
一、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
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县经济赶超发展,前移前列目标,扫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旧思想、旧观念,从根本上转变单纯以办案数量衡量检察工作成绩的政绩观,从一切从有利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保护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上,做到打击、保护、预防三者并重,法律、社会、经济效果统一。在初查案件时,对匿名举报、内容不具体或者夸大其词的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举报线索,不轻易展开初查;对被举报者正在组织进行重要经济活动或者企业生产正处于关键阶段的,慎重对待,选择适当时机初查,切实保护好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在查办涉及客商企业、大型企业法人代表涉嫌犯罪的,事先向县委、政府请示报告;查办企业重要或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做到向企业负责人通报,让企业做好衔接工作,并做到不轻易采取传唤、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防止企业人心波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树立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是牢固树立“亲商、安商、富商”人人有责的观念,继续深入开展“四帮四联四促”活动,保护、支持客商,关心、扶持客商,及时为企业排扰解难。二是对侵害客商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及时提前介入,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好涉及外资、民营企业的各种矛盾纠纷以及参与企业周边环境的重点整治,为外资、民营企业创造安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三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为招商引资、大项目引进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四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假冒商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企业发展,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做到及时批捕、起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五是加大对侵害企业利益、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等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力度,特别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依法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司法不公,严肃查处其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六是充分利用检察职能,严肃查办扰商、卡商、坑商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给企业设置障碍,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等索贿、受贿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吞、非法占有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树立规范意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尺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违规、违纪与违法的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界限,人情往来与行贿受贿的界限,企业经济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对法律政策不明的问题,不轻易定罪处理;对改革失误者,做好教育帮助工作;对受到错告、诬告者,积极帮助其澄清是非,努力消除社会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者坚决依法予以追究。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协助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严禁刑讯逼供、滥用警戒警具、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违反程序办案、未经批准办案、办人情案、乱办案、办私案的现象,做到不到企业拉赞助,不到企业索、拿、卡、要,不越权办案,不插手经济纠纷,不截留、坐支、挪用暂扣企业款物。
四、树立自律意识,进一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是全面落实检务公开,做到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项目,通报办事结果,落实便民措施。对客商举报、上门反映情况,做到由院领导亲自接待,指定专人及时处理,保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定期不定期地邀请社会各界、客商及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院班子成员带队深入厂矿企业,深入客商,广泛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虚心采纳,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企业反馈。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及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大客商的监督,建立个案投诉制度,实行个案跟踪回访,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切实搞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凡署名投诉检察机关及干警问题的,三天内给予答复,需调查的一周内作出处理,及时将结果告之投诉人。四是充分发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措施,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以及执法行为不当、影响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调出检察机关,直致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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