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四种意识服务经济发展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冷穗春
找准法律监督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和方法,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作为维护良好发展环境的具体实践,这是新形势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的要求。为此,检察机关必须要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强化四种意识。
一是强化在服务大局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意识。检察机关要把开展法律监督活动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确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确保公平正义这个大局上来。要牢记执法为民,司法公正这个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提,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活动。既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要把办好案件作为服务经济大局的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二是强化在服务大局中统筹服务的意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要把检察工作融入到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定位。确实把检察、稳定、发展、民生、和谐统筹考虑,做到办案不忘公正、办案不忘民生,办案不忘和谐。只有这样,检察事业才会更有生命力,法律监督空间才会更加开阔,执法办案结果才会更加认同,人民检察院的公信力才更能得以提升。
三是强化在服务大局中协调整合的意识。检察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各方面的监督支持。为此,要想赢得好的执法和发展环境,检察机关必须要加强多方面的沟通协调。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为政府排忧解难,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府及各方面的监督,这样才能不断推进检察工作。
四是强化在服务大局中追求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意识。这是执法办案的基本目标。检察机关要在依法查处案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同时,突出制约权力、惩治腐败的功能。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目标要求下,着眼于维护稳定、保障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坚持讲法治与讲政策相统一,讲原则性与讲灵活性相结合,用足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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